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在所有税收优惠项目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的风险最多。常见的有:
(1)行业不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了“烟草制造业”等6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确实有这些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了研发费用;
(2)将非研发人员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经常发现有企业把非研发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员、营销人员、HR等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把房租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规定了“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但有的企业把房屋租金也加计扣除;
(4)扩大其他相关费用范围。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了技术图书资料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有的企业将专业期刊订阅费等也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扩大加计扣除额;
(5)直接材料未扣减。有的企业将研发中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归集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该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6)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未合理划分。有些企业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等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未合理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7)无形资产不资本化。有些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故意不资本化,这样研发费用可以在当期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资本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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