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企业篇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原则,释放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明确信号,对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进行全面勾画,突出企业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过程的主体地位,更好地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引领带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条例》36处涉及促进、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具体内容。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

  ? 在科技创新规划、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强化企业科研投入的主体地位

  ? 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第八条第一款)

  ?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

  ? 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第四十条第一款)

  ? 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股权、债券、信贷、保险等多种方式组合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三、强化企业组织科研的主体地位

  ?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承担基础研究类财政科研项目(第十七条第一款)

  ?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第十七条第二款)

  ?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引领带动技术攻关(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链、供应链资源和应用场景,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建设跨领域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二十四条)

  四、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

  ?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并依法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第三十五条)

  ? 鼓励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产教融合园等专业孵化载体(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各类创新主体可以将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孵化科技型企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五、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环境的支持

  ? 强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措施,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成效纳入本省高质量发展、省级高新区发展等评价范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为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第四十五条)

  ?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金融资源,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第四十七条)

  ? 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联合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进行宗地分割(第八十条第二款)

  涉企专项条款及注解:

  1.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

  注解:企业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注解: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财政科研项目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扶持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在集聚创新资源、引领科技攻关方向等方面的作用。当前,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中企业牵头项目已超过一半,参与项目已超过九成。

  3.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注解: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之一,能够通过制度层面来有效保障企业有计划、可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4.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注解: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为此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均明确将原创技术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注解:“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免费使用科技成果,后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支付许可费用,能够有效减少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不确定风险,降低中小微企业使用职务科技成果门槛和试错风险。本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最新举措。

  6.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注解:政府采购是引导中小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引领、带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中明确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7.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第四十条第一款)

  注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

  8.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注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明确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将广东(珠三角)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推广至全国范围适用。具体来说,通过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9.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联合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进行宗地分割(第八十条第二款)

  注解:允许科技型企业联合拿地,能有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竞争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长提供空间保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明确,“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