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清远“激励科创十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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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清远“激励科创十条政策”解读
2018年1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清府〔2018〕5号);2018年8月17日,清远市科学技术局联合6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2018〕31号);2019年5月27日,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对“创新十条”中的以下内容按照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资料及程序组织申报:
(一)第四条 奖励引进新技术
(二)第五条 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三)第六条 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四)第七条 奖励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五)第九条 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
具体如下:
申报对象:自2017年4月28日开始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单位(团队)(已获得奖补的,不得重复申报)。 | ||||||
奖励类别 | 申报条件 | 奖励标准 | 申报时间 | |||
四、奖励引进新技术 | ||||||
企业引进新技术奖励 | 1.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企业引进的新技术(已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或购买专利等技术成果已经产业化。 | 1.奖励资金按企业后一年度净利润增长额的5%(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按0值起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成果运用团队。 2.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 2019年7月10日17时 | |||
五、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 ||||||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1.国高:30万元/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2.省高培:15万元/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3.奖励主体同时获得国高认定和纳入省高培库的企业,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 2019年7月10日17时 | |||
2.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 |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 |||||
六、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 ||||||
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我市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 1. 3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管理团队。 2.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 2019年7月10日17时 | |||
七、奖励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 ||||||
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奖励 |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自2017年4月28日起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 | 1.国家级创新平台:10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省级创新平台:5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只补助1次,不重复补助。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 2019年7月10日17时 | |||
九、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 | ||||||
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奖励 |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 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的课题组。 | 2019年7月10日17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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